2011年4月8日星期五

法律咨询(4):农民工怎样保护试用期的合法权利?

法律咨询(4):农民工怎样保护试用期的合法权利?


答:中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劳动者的求职需求非常旺盛。由于这个原因,许多用人单位往往借口试用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试用期一到就解雇劳动者,逃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很多劳动者尤其是缺乏劳动法律知识及权利保护意识的农民工往往上当受骗。那么农民工 如何保护其试用期的权利呢?

求职心切的农民工一定要注意两个问题:

其一,签订劳动合同是农民工进入试用期的先决条件,劳动法明确规定: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用人单位以“试用”为名拒签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其目的往往是为了无偿使用劳动者,拒绝承担劳动法律责任;

其二,依法约定试用期:农民工应注意试用期要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常常会规定超长的试用期,或者常常借口劳动者试用不合格而延长试用期,这都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这样做,大抵也是为了其经济目的,如拖欠应为劳动者缴纳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