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5日星期一

四川法院将公民房产以“买房便宜”为由执行(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勇报道)泸州市民李清全,刘祥兵,何培福,裴志华等人向笔者控诉: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胡乱下执行裁定,将他们合法拥有的房屋,裁定给了龙马潭供销合作社。

据他们叙述:

他们的合法房屋之所以被法院裁决给“合作社”,是因为“房屋开发商(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作社”的一场官司,开发商败诉后,法院将这原本是开发商的房屋,作为开发商的财产执行给了合作社。

2006年,他们从“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手中买到了这些房产;当时,“开发商”具有完全合法的商品房房屋销售销售手续,而且,他们也不知道“开发商”与“供销社”有债务官司在诉讼,政府也给他们办理了房屋买卖所需的全部手续,只有房产证迟迟没有颁发给他们,因此,他们去年曾经去市政府要求办理“房产证”,谁知道竟然被法院下了执行裁定,裁定给了“龙马谭供销合作社”。

他们认为,法院的这份强制执行的“裁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他们的房屋已经在“泸州市房监所”备案登记,已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不再属于利民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

并且,裁定依据的泸州市中院民事判决中所指的“利民公司A栋一半,C34%并非指他们的房屋,龙马潭区法院未经诉讼就将已经属于他们的房屋“确权”给了“供销社”其行为等于抢劫。

他们收到裁决后,向龙马潭区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书”,法院收到“执行异议书”后,找他们谈话:说这两栋楼其他部分是卖个了个人作为住房使用,你们买的面积大,而且价格明显低于市价,因此,只能裁定你们的房屋给“供销社”了。
据他们了解,最近法院将驳回他们的“执行异议书”,因此,他们写了一份“紧急呼吁”呼吁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给予关注。

《关于我们财产面临被侵害事件与“清理专案组”的商榷和紧急救援呼吁》

中国共产党泸州市委员会
泸州市人民政府
清理专案组各位领导
泸州市社会各界
全国各媒体
全国残疾人联合会

我们是残疾人刘祥兵,和我的共同权益人,李清全,刘祥兵,何培福,裴志华等人,我们是龙马潭区法院违法判决的执行关于利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龙马潭区供销社经济纠纷被侵害的权益人。我们在利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龙马潭区供销社经济纠纷事件中,至始至终处于弱势地位;现在,我们实事求是的把我们购买这个产权房屋的过程公之于众。

我们是泸州市合江县人,是从2006年利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龙马潭区供销社经济纠纷事件中政府部门发出的拍卖公告中才得知这个房屋信息的,处于向往城市生活的想法,我们前往当时的拍卖公司了解到这个情况,当时参与竞买的人可能就那么五、六个人,拍卖行用最低价89佰元的价格都流拍,出于小心谨慎的心理,我们亲自去利民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回龙湾房产处的售房部了解情况,被售房部的人告诉他们可以介绍愿意出售房屋的人给我们认识,通过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林某人的介绍,我们才认识了第一个卖房屋的人给我们;通过协商,讲价,我们成交了这个房屋。又同样通过利民房地产公司,我们继续认识了另外几个想出售他们手里的产权的人,一切都是在利民房地产公司的撮合下,我们才东借西挪的借钱购买了今天这些维系着我们几家人生存关系到我们几代人命运的房屋。

法院提出执行我们部分产权的理由是,当时我们购买的价格过低,但是法院是不顾事实的枉法断案,虽然表面上看来是我们购买了便宜,但当时交付给我们的房屋根本就是一个什么都没有的空框架,我们后继投入了近120万有人民币进行房屋再建,这样两者相加,我们实际投入的应该比当时的市场价格已经偏高;请问法院为什么不根据这些事实,实事求是维护权益人的利益?威胁我们的什么不当购买事实根据何来?同样,就算是我们真正的买了低价,天下有哪一个法律说了买了低价就是违法?况且,我们的购买价在当时那个房屋破败不堪的境况下,已经是高的了。2006年冬季房价疯涨之前,我们的购买价格根据各方面因素参考可以说是合情合理的。

另外,据我们了解,当时这处房产实际上龙马潭区供销社已经在2000年前后就已经因此和利民房地产有限公司龙马潭区供销社开始了法律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凡是有纠纷的产权,相关部门都应当及时禁止,避免不明真相的人遭受损失;为什么政府特别是龙马潭区法院不禁止利民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这个本来已经产生争议的房产?而且还公然通过政府信息,政府掌控的报纸发出了公开拍卖的消息,并且为利民房地产有限公司积极办理了可以出售房屋的一切合法手续?我们通过合法渠道购买了这个房屋,而且事情已经过去6年多,请问龙马潭区法院现在出尔反尔,再次枉法判决执行我们这些已经合法拥有房屋的权利人,意犹何在?

我们对于清理专案组所谓的这个案子是为了保护老百姓的合法财产一说表示强烈的质疑;一;我们是不是老百姓?、二,请问政府是否认为我们的购买房屋资金有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从法院驳回我们提出异议的理由看来;“本院认为;因争议房屋既没有经过消防验收和综合验收,双方也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上述房屋仍属被执行人所有。”我们认为法院是在强词夺理,以权压人。我们的理由是;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是什么原因造成?是法院行政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不作为,甚至可以说是蓄意协助被告人故意隐瞒该房屋有产权纠纷的事实。

同样,假设就算是法院驳回异议的理由成立;那么,利民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以及财产都是应被执行的条件,为什么就单把我们的房屋用于替利民房地产有限公司抵债?请问;我们的财产是非法的吗?我们认为利民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产权,财产,都是应被执行的范围;难道法律就保护政府借法律之名义肆意抢劫我们的合法权益?来维护一个欺诈老百姓,诈骗国有财产的公司的权利?如果所谓的政策可以代表法律,那是不是我们这个国家,就根本不需要法律?那一个不维护法律尊严的政府还算是什么政府?这样的政府还有什么执政的公信力?还用什么来让公民信任他们政权的合法性?所谓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难道仅仅欺骗公民的一句废话吗?

据我们了解,被告人利民房地产有限公司另外还曾经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卖了其他不止一处地块,房屋等等;清理专案组为什么不积极地去对他们进行及时的财产清理,然后用于赔付利民公司所欠的债务?

我们本着克制的态度,没有进一步扩大事态,就是还保留了一丝相信政府不至于象流氓那样为所欲为的信任;也梦想着政府就是政府,而不是流氓!

我们现在紧急请求各方面出于保护和谐社会,切实维护公民利益的角度出发,严重关注我们的悲惨遭遇,因为,今天大家不主动站出来和违法行为抗争,今后就再也没有人敢于为了自己去权益抗争,那些胆大妄为的狂妄之徒就可以任意随时随地霸占老百姓的财产了。

反映人 李清全,刘祥兵,何培福(13508035585),裴志华等  

201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