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0日星期六

江西新余独立参选人李思华就选举中舞弊问题向全国人大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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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人大代表选民联名推荐参选人李思华


关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新余市渝水区通洲办事处选区

2011年区人大代表选举大规模违法舞弊问题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的

申 诉 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是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代表选民联名推荐参选人李思华。根据我对2011年渝水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委员会组织的通洲办事处选区选举活动的调查取证,已有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该选区的选举全过程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是一场被少数人操纵的严重违法舞弊、剥夺选民权利、阻挡民主进程、亵渎法律和执政党形象的虚假选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8条之规定,特请求贵委员会行使法律赋予的神圣职权,组织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通洲选区2011年区人大代表选举全过程、大规模违法舞弊情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进行独立、公正和权威的调查,并依法作出该选区选举无效的处理决定。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通洲选区(下称该选区)2011年人大代表选举中至少存在以下违法舞弊问题——

1. 选票上反映的问题:

(1)选票上没有加盖选举委员会的公章,这就意味着任何一个印刷厂家均可以向选区工作人员提供无法控制数量的选票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选票上的标题是“渝水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也就是说,该选区在正式的人民代表选举日使用的是“代表候选人”选票,而不是“代表”选票;

(3)“另选他人”栏没有设置“符号栏”,也就是说选民无法对“另选他人”画“○”投赞成票;

(4)选票上关于“如另选他人,应先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Х”,然后在其姓名下方的空格内写上另一选人的姓名”的写票说明,其误导性表述,使选民误以为只能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画一个“Х”,才能另选一个他人,或者另选一个他人,只能“Х”掉一个候选人。按照这种误导,根据“多选无效”的规则,“另选他人”的选票就只能是“多选”而“无效”的选票。

2. 候选人公告上反映的问题:

(1)初步代表候选人和正式代表候选人两份公告均未加盖选举委员会的公章;

(2)两份公告的4名初步的和正式的代表候选人均是官派的:桥下管理处会计宋民辉、观下管理处主任钟小庆、通洲办党委书记谢琪、通洲办主任廖建全;

(3)我被218名选民合法推荐的候选人资格,以及宪法和选举法赋予给218名选民的推荐权均被非法剥夺;(

4)公告自称其根据是《选举法》第31条和《实施细则》第28条的规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对其提名的代表候选人,选委会不得任意增减或者调换。但是,218名选民对我的提名推荐却被渝水区选委会任意减掉;

3. 选举结果公告上反映的问题:

(1)该公告上也没有加盖选举委员会的公章;

(2)《选举法》第42条规定:“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我们只要就该公告上当选人廖建全的计票数额做一个加减法运算,即可得出一个该选举无效的结论——赞成票9188张+反对票277张+弃权票66张+废票811张=选票总数10342张-收回选票10302张=多计选票40张,这是一个选举无效的刚性证据;

(3)据调查了解,该选区有近一半选民没有拿到选票,但该公告却说该选区实有选民11108人,三位当选人通洲办党委书记谢琪、通洲办主任廖建全、观下管理处主任钟小庆分别获赞成票9239票、9188票、9159票,这可能吗?完全就是根据官位大小在办公室里闭门造车一样编出来的票数;

(4)新近组建的通洲办,其一、二把手都是外来干部,都是选民的陌生人,都获9千多张赞成票。而陪选人宋民辉是土生土长的村官,却只获267张赞成票。我深入选民自我介绍和参选宣传后,在选民中呼声较高、支持率较高,也只获202张赞成票。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都是杜撰出来的票数;

(5)6月29日上午上班时,该选区即结束了投票,由村官端着票箱匆匆离去,没有当众开箱计票并当场宣布选举结果,滞后到7月1日才在个别村公布选举结果;

(6)我跑遍了该选区23个自然村,直至7月4日,我和刘萍及吴远树律师,才在西合村找到了一份张贴的选举结果公告;

(7)拍照时,我们遭遇了村官的暴力阻扰、被砸手机、摄像机,公文包被抛上屋顶,这就充分暴露了他们不敢让选举结果见阳光的心虚;

(8)该选区明明全是采取流动票箱的方式选举,既没有召开选举大会,也没有设立投票站。该公告却说:“采取召开选举大会、设立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的方式”选举,公然撒谎。

4. 采用强行遣送、暴力围殴、驱赶追逐等野蛮侵权手段,阻止选举观察和选举监督的问题:

《选举法》第34条规定:代表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但是,该选区6月29日投票选举,28日就将我送往宜春市铜鼓县;

29日天不亮时就由村官提着票箱边散票、边收票,上午刚上班时就急急忙忙收场,以规避记者、观察员的监督;

刘萍赶到西合村去观察,刚进村就被把守村口的村官强行扭押上警车送走;魏忠平和张哲诚赶到石洲村去观察,遭受村官暴力围殴;

新钢的老许师徒俩8点多钟赶到垱下村委去观察时,该村委各自然村的流动票箱就已回笼到村委,一些村官正围聚着回笼的票箱说笑。见老许师徒俩进村,几名村官便恶狠狠地问他们是什么人?来干什么?老许师徒俩未及回答便被村官驱逐追赶出村。没有观察就没有监督,也就不能使选民的选举权利得到保障。

在没有监督情形下的选举,其违法舞弊之乱像数不胜数。

5. 警力非法介入选举“压阵”的问题:

该选区选举当日,很多村庄选点停放了警车“压阵”。当局美其名曰:维持选举秩序。但这种动用警力介入选举的做法,实际上就是巧用执法机关的威慑力非法干预选举。这样既可威逼选民就范,按官方要求选谁或不选谁;又可“控制局面”,不使违法舞弊之选举乱像被观察、被曝光,使家丑不被外扬。

刘萍被扭送上警车后,即被警方押走;魏忠平、张哲诚被村官围殴,警方既不制止,做了调查笔录后也不惩处行凶的村官。试问:这是中立的“维持选举秩序”吗?

6.没有及时公布投票日期和投票地点等问题:

《选举法》第10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选民登记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于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在选区或者选民小组公布选民名单,发给选民证。同时,公布选举日期和地点。”但是,该选区直至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时,都没有公告过投票日期和投票地点。

根据法律规定,在同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应在同一天投票选举。但是,刘萍、魏忠平参选的新钢选区5月15日开选,而我所参选的通洲选区在问不到任何选举信息的情形下,拖延到6月29日才开选,中间相隔了整整一个半月,这期间也有其他选区陆陆续续选举。

在此还要强调的是,渝水区选委会对很多必须及时公开的信息进行了严密封锁。比如:渝水区人大代表总名额是多少?全区划分为多少个选区?各选区分配的应选名额是多少?各选区的人口数是多少?还有哪些选区未进行选举?已选举的选区选票上的正式代表候选人由组织推荐的总数是多少、由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有多少?我参选的西合村划归哪个选区、该选区内有哪些村或哪些单位、划分为多少选民小组、有多少人口数、多少选民数、代表名额是如何分配的、哪天是投票日、在哪里投票?凡此等等,总之,除很不规范地公布了选民名单和候选人名单之外,任何其它本应依法及时公布的选举信息均被严密封锁。我们经常托机关朋友去打听,机关朋友则反复强调不要为难他们。严密封锁选举信息,成了他们一条不敢问津的铁的纪律。

7. 不设立投票站,也不召开选举大会的问题:

《选举法》第36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因故不能到会、到站参加投票的选民,选区应事先逐人登记,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这就是说,流动票箱只能作为选民投票的一种辅助形式,不能作为主要形式。流动票箱只能向病、残、产等特殊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投票或者参加选举大会投票的人员开放,或者是在选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地区设立。

但是,该选区23个自然村均集中在近郊,6月29日的选举却全部是使用流动票箱进行的。并且,没有1个选民事先登记因何故不能到会到站投票,选委会也没有确定通过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名单。选举工作人员(各村村官)也不是按照登记的名单前往选民家中接受选民投票,而是统统违法采用流动票箱方式进行的选举。该选区各村都有祠堂或礼堂,却找不到一个庄严而神圣的投票站或选举会场。这样,我们就有理由怀疑:(1)投入流动票箱的选票可能被调换;(2)可能提前在流动票箱中放入作弊的选票。

8. 向选民发选票,而不是让选民领选票的问题:

《选举法》第35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但是,该选区既没有让选民凭身份证,也没有让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更没有让选民在选民花名册上签领选票或作领票记录,而是由村官端着流动票箱随意散发选票。只向部分选民发了选票,很多选民没拿到选票。发出的选票给了谁或没给谁,事后无法核查。

9. 没有设立秘密写票处的问题:

《选举法》第38条和第31条分别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但是,该选区各自然村都有祠堂或礼堂,有条件设立投票站和秘密写票处却故意不设立,而是由各村村官端着流动票箱一边散发选票,一边监视选民写票,并要求选民选谁或不选谁,甚至干脆代选民填写选票。

有些村一个家族设一个小流动票箱,由家族中所谓“德高望重”的族长跟着流动票箱配合村官强迫选民选谁或不选谁,选票不是由选民投入票箱,而是由村官或者族长收票并验收核查后再决定是否投入票箱。

监视写票的村官一再要求选民给第一个陪选的候选人宋民辉打“Х”,给后三个内定必须当选的候选人画“○”,不许另选他人,特别强调不能另选李思华。很多选民坚持要另选李思华,就不让选票投进票箱而由村官另外收到,或将投进了票箱的李思华的赞成票伸手掏出来兜进村官的口袋,有些票箱投票口大得能伸进两只手去掏票。

该选区这种被监视、被干预之下的选举,使选民无法自由行使选举权。面对选民的不情愿,村官就对选民讲:选举本来就是做做样子、走走过场的,上面规定我们这样做,我们就只能这样做。

10. 没有让选民推选监票人、计票人,没有当众开箱、唱票、计票并当场宣布选举结果等问题:

《选举法》第41条规定:“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实施细则》第45条第(八)和第(九)项分别规定:“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和主持选举的人员,当场开箱清点选票并当众宣布清点结果和本次选举是否有效,确认选举有效后开始计票”并“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但是,该选区既没有由选民推举监票人和计票人,也没有由监票人、计票人核对并记录投票人数和票数,更没有当众开箱、唱票、计票并当场宣布选举结果。而是上午刚到上班时间,就由村官提着票箱匆匆而去。据说各自然村的票箱汇集到各自所属的村委会后,再汇总到通洲办事处,由办事处选举工作组统筹处置(包括程序上的善后事宜等技术处理)。实际上,很多村官也并不知道流动票箱“流”出村庄之后的流向和计票内幕及计票结果。正因为不是根据票箱里的选票去计票,所以才会出现公告上多计算选票的低级错误。

11. 选区划分和代表名额分配中的问题:

《选举法》第11条规定:区、县级的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每50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渝水区总人口数82万,应选代表284人,平均2887.32人可分配1名代表。根据《选举法》第24条规定: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划分。既然每一选区最多只能分配3名代表,那么,该选区的人口数就应控制在8662人以内。

但是,据渝水区选举委员会的公告反映,该选区仅选民数就高达11108人。根据《选举法》第14条的规定,该选区至少要划分为两个选区,分配的代表名额至少要有4人。渝水区选委会对该选区的划分和代表名额的分配,明显违反了“同票同权”原则,违反了选举法》第14条关于代表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进行分配”的规定,使选票的“含金量”不相等,选民的权利不相等,使我国“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法定原则不能贯彻落实。

12. 违法指定选民小组正、副组长的问题:

《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选区可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组织选民参加选举活动。选民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至二人,由选民推选或者由选举办事组指定”。本应“由选民推选”为主,但该选区23多个自然村,11108名选民,却没有1个组长、副组长是由选民推选产生的。

13. 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合法权利被非法剥夺的问题:

《选举法》第29条规定: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这一规定表明:

1. 选民10人以上联名,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提名权。 2. 选民联名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也具有同样法律地位。

据此规定,无论是组织提名的,还是选民联合提名的,都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但是,我由跨选区的同一选民小组的218名选民联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合法资格,却被非法剥夺——

(1)5月27日,我和魏忠平、李建新、李小根一行4人去渝水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512室递交推荐表,遭该办公室刘主任拒收、驱逐并将推荐表扔出门外。多少年以来,他们第一次遇到不是通过组织推荐的候选人,根本就无法接受;

(2)6月14日,初步代表候选人公榜,我榜上无名。有218名选民联名推荐,根据《选举法》规定,我本应无条件榜上有名,本应是当然的初步候选人。但是,渝水区选委会以不能跨选区推荐为由,否定我被跨选区推荐的合法有效性;

(3)6月17日,江西省人大选任联工委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1998年8月31日关于“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选民,但应是本行政区的选民。选举本选区以外的本行政区的选民为代表,选举结果有效”的立法解释,向新余市批转了我的申诉,明确了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选民可以跨选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意见,我的候选人资格本应不再存在争议;

(4)6月21日,正式代表候选人公榜,我还是榜上无名,理由是218名推荐人中有5人是代签名。就算该5人当初同意亲友代签名,经村干部劝说施压后又不同意代签,也还有213人合法有效的签名啊!先同意代签,后又反悔不同意代签,这充其量也只能认定为这5人的委托代签无效,而不能因此即剥夺另外213名选民的推荐权和我的被推荐权。那些亲笔签名的人,其推荐的真实意愿和选民权利不应由于少数几个被代签人的委托无效而遭受侵害。

渝水区选举委员会有责任确保每个选民权利的实现,针对其极力否定我被推荐的合法有效性等种种阻扰我参选的违法行为,早在6月中旬,我就通过互联网严正声明:“若其无视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和省人大的批转意见,非法剥夺我和218名推荐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组织非法选举,我们将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等公民权利,并将其违法事实挂网曝晒”。

14. 违反程序产生并违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问题:

《选举法》第31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但是,该选区23个自然村,11108名选民,从无一人被召集到选民小组会议上“反复酝酿、讨论、协商”过。这既是对选民确定正式候选人权利的剥夺,又是对正式候选人的违法产生和非法确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可以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或者投票的方式,然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但是,该选区4名正式代表候选人,没有一个征求过选民意见,统统是组织内定的:被指定的当选人谢琪是通洲办党委书记(一把手)、廖建全是通洲办主任(二把手)、钟小庆是观下管理处主任、陪选人宋民辉是桥下管理处会计。

渝水区选举委员会公布的这4个代表候选人,其推荐者是谁?是哪个组织推荐的?对此,选民一无所知。渝水区选委会此前剥夺了选民们提名第一轮候选人的权利,在此又剥夺了选民们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权利。

15. 委托投票中的问题

《选举法》第40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但是,该选区11108名选民中,起码有近一半既没拿到选票,也没有“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6月29日天不亮,通洲办和村委干部及各村村官就端着票箱一边散发选票、一边监视着选民写票、一边急匆匆收票,上午刚到上班时间,就赶紧收场。所以,很多起床较晚或出门较早的选民根本就与流动票箱无缘相逢,加上该选区离城较近,进城居住经商打工者较多,再加上袁河抬水造景工程造成该选区大量被拆迁户背井离乡。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该选区11108名选民亲自拿到选票的人就相当少,相当多的选民压根就不知道6月29日在自己的选区进行了人民代表选举。大量选票被村官扣留或无委托而代签——有的选民并没有外出而被代签、所有被代签的选民都没有出具书面委托、有的未到场选民的选票被他人冒领或被村官扣留、代几十名上百名选民投票的村官比比皆是。

16. 非法禁止我们依法进行参选、助选和竞选活动的问题:

(1)因认定我为刘萍、魏忠平助选,5月12日下午,继刘萍、魏忠平被传唤后,警方上门传唤我。我以不开门的方式拒绝传唤后,便被警方及街道综治维稳人员全天候监控守候居处至14日;14日中午,继刘萍、魏忠平被失踪后,我与另一助选义工彭新莲被警方逮住后,一同被幽禁于仙女湖的一个小岛上,20日才被解禁回家。在岛上,24小时全天候被6-8人严密监守,无法与外界联系;

(2)6月27日下午,我和刘萍、魏忠平及4名我的推荐人代表李双华、李小根、李建新、李春生一行7人,在该选区石洲选民小组做选举普法和竞选宣传时,遭遇通洲办和石洲村委干部阻扰和驱赶。在争执中,刘萍被一廖姓公务员抢掉手机。报警后,刘萍与该廖姓公务员一同被带往公安派出所做调查笔录;

(3)我们合法的竞选活动被驱散、被阻扰,在选举日,我们无端被软禁、被失踪、被非法拘禁,这既是对我们人身自由权的侵害,又是对我们参选、竞选、助选的非法禁止,是对选举的公然破坏。



公民依法参与基层选举,是宪法和选举法赋予的权利,任何行政干预都是对宪法和法律尊严与神圣的亵渎。上述大量事实,充分证明渝水区选举委员会组织的该选区的选举存在着大量的故意违法舞弊行为,是被某些人违法操纵的反人民、反法律、反民主的选举。这些非法选举的种种丑恶行径,当时就遭到了国内国际媒体和网民的一片指责和质疑。

根据《宪法》第41条关于“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之规定,特请求贵常委会严厉查处。如果查证属实,那么,这次选举必须推倒重来,才能还通洲选民一个公道,才能维护宪法和选举法的尊严。为此,特请求贵常委会对渝水区通洲办选区2011年区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一系列违法行为予以独立、公正和权威的调查,给选民一个满意的答复。

我们相信在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不断推进过程中,竞选人大代表已不再是一般人不敢涉足的政治禁区,我们的自荐参选给我国社会政治生活带来的是一股清新有益的的民主空气,那么,我绝不会因控告非法选举而反遭非法迫害,我坚信绝对不会!我同时相信贵常委会也绝不会对上述严重的违法选举行为坐视不管,我们期盼着……

此致

最崇高的敬礼!


李 思 华
二O一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