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1日星期二

银行与开发商勾结,受害者维权无门(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勇报道)1999年1119日,成都市民江学英与成都富力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以按揭方式购买成都富力公司棕南公寓5B10-1120号商品房一套。20003月,江学英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签订商品房抵押贷款担保合同,以上述房屋作为抵押担保。

买房后江学英发现了开发商与银行勾结又把房子卖给了别人,于是与成都富力公司解除了商品房购销合同,江学英将房屋退还,成都富力公司以江学英名义代原告归还月供款至200510月。
       
20081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江学英承担还款责任时,江学英方知商品房合同解除后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尚未解除。

于是江学英也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解除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2000316签订的2000年(沙房)778-7号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了江学英已经退还了房屋,但还是判令江学英要继续履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的贷款合同。理由是:江无证据证明与开发商解除了购房合同。

江学英不服上诉,同时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检察院也认为江学英的请求合理合法,于是检察院向中院提交了“检察建议书”:但中院、高院都无视购房合同已经解除这一事实,而判令继续履行“贷款合同”,显然是在保护银行的“国家利益”。因为,开发商已经携款跑了,银行违法的贷款无人买单,只能像江学英这样的个人买单了。

申诉至高院,也以同样理由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

据江学英律师冉彤先生介绍:开发商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相互勾结骗取贷款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犯罪。

本案中,江学英就是因为法院要保护银行的“国家利益”而将已构成严重的刑事案件,以民事纠纷来处理,让江学英举证自己无能力证明的东西,而让相关的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的典型案例。

公民的财产权和居住权被严重侵害,但法院却无法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致使江学英维权无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