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7日星期六

“链子门案”受害人幸清贤、曾荣康向乐山中院申请再审(图)


(维权网信息员幸清贤报道)继“链子门案”已出狱的受害人杨久荣、陆大春、严文汉、黄晓敏向乐山中院递交申诉状后,201216,幸清贤、曾荣康也向乐山中院邮寄出申诉状,至此,“链子门案”出狱的6名被告均向乐山中院递交了申诉状。

前不久,陆大春、杨久荣收到乐山中院的口头通知,表示受理了该案的申诉,但至今未得到书面通知。

另,黄晓敏、严文汉、曾荣康、杨久荣、陆大春等人被扣押的财物也陆续得到了退还,在扣押期间被丢失、损坏的财物,也折价获得了赔偿。

而幸清贤被扣押的财物电脑、手机、录音用、mp3(有扣押清单)均未退还和赔偿,在送看守所时,看守所没有依法登记,被送押警官带回的随身财物,银行卡若干张,信用卡两张(价值8万余元),一部手机,身份证,眼镜,随身衣物等均未退还,幸清贤向成都市公安局投诉,至今将近半年没有任何答复,起诉到法院,金牛法院至今没有立案,也不给不予立案的裁定。16,幸清贤致电金牛法院立案庭(028-87606350)立案庭工作人员继续以合议庭还在讨论为由推诿。

幸清贤对金牛立案庭法官说:法律规定是否立案必须在7天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我向你们提出起诉申请快半年了,还在继续推诿,我已经向成都中院邮寄了起诉书,成都中院答复是转给了你们,下一步我将直接向四川高院邮寄起诉书,如果四川高院还是不作为,我就像最高院寄出,如果还是得不到答复,我只好向联合国人权高专办进行投诉,如果因此给国家的名誉带来什么损失,你们金牛法院要负全部责任,到时别说我没有事先通知你们。我现在身份证,已经到了无法生存的地步,你们继续拖延,就是在藐视法律。

这位工作人员听后表示:他们会尽快的催促合议庭作出答复,让幸清贤继续等待。

幸清贤认为:“链子门案”事件本身并没有什么,之前成都中院门口人数更多的群体事件有很多起,均未被判刑,而这次,正是因为幸清贤的及时报道,引起了中央高层的注意,并派出了专案组进行调查,成都中院为了遮盖自己的违法行为,才联合了四川的公检法,对十名被告人进行构陷判刑。因为,而成都警方和法院罪记恨的就是将此事及时公布在网上的幸清贤,因此,出狱后对幸清贤特别招呼,先是从乐山看守所接出直接丢至贵阳不管,又千方百计的不让幸清贤过上正常的生活,以各种理由推诿幸清贤,甚至乐山中院二审开庭,都是通过其他人来通知幸清贤,拒绝与幸清贤正面接触,以达到报复幸清贤的目的。

“链子门案”十名被告人,特别是前四名与后六名被告人之间,在2009223以前相互并不认识,更不熟悉,却被四川公检法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行绑在了一起。

附:幸清贤、曾荣康《刑事再审申请书》

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幸清贤 45 汉族 初中文化 身份证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370,电话:18602889264

再审申请人幸清贤,因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10 )乐中刑初字第 7 号刑事判决,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 )乐刑终字第 202 号刑事裁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96 条规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 2010 )乐中刑初字第 7 号刑事判决,( 2010 )乐刑终字第 202 号刑事裁定,宣告再审申请人无罪。

事实理由:

一、本案“主犯”鲍俊生在2009218日下午16,分别向成都市公安局(ems单据号eh043297232cn)、四川省公安厅(ems单据号eh043297158cn)“四川省纪委”(ems单据号eh013297215cn)、华西都市报(ems单据号eh043297161cn)、四川省人大(ems单据号eh043297192cn)、成都商报(ef87261988cn)、四川省检察院(eh043297175cn)、中国中央总书记办公室(ems单据号eh043297246cn)、四川省省委办公厅(ems单据号eh041102018cn)、四川省政法委(ems单据号eh043297201cn)、四川省政府(ems单据号eh043297229cn)、国务院办公厅(ems单据号eh041102021cn)、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ems单据号eh043297250cn)、成都电视台(ems单据号ef872671991cn)、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ems单据号eh043297189cn)邮寄了他们的<游行示威申请书>,成都市公安局、四川省公安厅作为示威游行的行政主管机关,在收到示威游行申请后没有给予任何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游行示威法>第九条之规定“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两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预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本案一、二审中,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均刻意不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再审申请人在二审上诉时向中院申请调取该特快专递内容,中院至今未给予答复,出狱后再审申请人收集到该回执单,证明本案事实非常清楚:前六名被告人的行为事前经过合法的申请,在行政主管机关的默许下,实施的游行示威行动,不构成犯罪。

后四名被告人,只是事件的网络传播者,是对事件的真实记录者,在成都商报,成都电视台等官方媒体集体失声后,以公民的身份对事件进行了真实的记录和报道,与游行示威行为本身并无直接关系,更非积极参加者,因此也不构成犯罪。
由此可见,本案所有被告人均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二、一审判决中说:……被告人严文汉、黄晓敏、陆大春、幸清贤在得知鲍俊生等人的聚众扰乱活动前后,以现场采访、摄影摄像的方式积极配合、呼应,并借助境外相关媒体进行恶意歪曲炒作,扩大影响。无证据支持,本案所有证据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幸清贤的报道是歪曲事实的,庭审中公诉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均证明严文汉、黄晓敏、陆大春、幸清贤所撰写的报道是真实客观的,照片也是真实的现场记录,并无歪曲事实成分。

幸清贤撰写的报道全文如下:

成都中院门口冤民高呼:打到腐败”“打倒贪官”()
2009223上午9点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发生一起近两百冤民的抗议示威事件,据目击者陆大椿告诉记者:其中二三十人,头戴冤帽,手持大幅
字,用铁链手手相连,用明锁把铁链锁住,以防止当局采用极端手段将人们驱散,冤民们高呼:打到腐败”“打倒贪官”“还我家园,还我人权要求中院院长出来接见并处理冤案。另外有大约十人左右在中院对门的高楼上扯着大横幅,高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与地面遥相呼应,横幅上些着:司法不能失去公信大批警察在现场维持秩序,警察没有使用过激行动。
据知情人士透露,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就积累了四千多件冤假错案,而四川省是中国上访人数第一大省,在中共当局高呼依法治国,推行民主法制的今天,各级法院也成了社会矛盾的集中地,由于司法不独立,大量的冤家错案矛盾集中在法院,法院每周二的庭长接待日,却只是作秀,根本不能解决广大冤民的实际问题,让冤民们感觉对司法已经失去了信心,才会导致今天的事件。

公诉机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篇报道有歪曲事实的地方。

恰恰相反,根据公诉人的指控,和庭审证据显示,这篇报道客观真实的记录了2.23事件的真实情况。

再审申请人认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一个故意犯罪。严文汉、黄晓敏、幸清贤、陆大椿等被告人客观记录历史的行为,并未与鲍俊生等6名被告人进行事前的合意,属于公民独立的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联系。一、二审判决、裁定在无证据证明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情况下,认为鲍俊生等前6被告人与黄晓敏等后4被告人“心照不宣”,已经背离了现代法制审判之精神,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三、本案定罪量刑的所谓证据,全部是滥用职权虚假编造的伪证假证。根据判决书上显示,成都中级法院人员鈡尔璞及法院保安人员,以阻塞成都抚琴西路大街交通11小时的证言,全部是滥用职权以犯罪手段恶意虚假编造的伪证。

第一、这些情况说明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既不是证人证言(证人应当是自然人,成都中院等非自然人不具有刑事诉讼证人资格),也不是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1、署名为成都市公安消防支队五中队的《情况说明》,没有任何鉴章,合法性、真实性均无从考证。
2、成都中院、三友百货、交警四分局、新华物业管理公司成都中院管理处的总共六份《情况说明》,都不是刑事证据意义上的证据,不具合法性。
3、一审公诉方列明的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共有45位,在庭审前,黄晓敏和严文汉的辩护人都向法院提交了《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这45位证人全部出庭作证。可遗憾的是,没有人到庭。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应当到庭作证被改为了以公诉人宣读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分局在侦查阶段取得的书面证词,再审申请人无从对取证程序是否合法、证人是否有作证资格和能力进行质证。
这六份以单位名义作出的,对事件经过的描述说明无法归入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列明的七大证据种类中的任何一类。
公诉机关不应当将非法定证据种类的解说资料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质证,而应自觉将其排除在检控证据之外。
4、这些情况说明没有财务凭据等书证材料支撑,不知是在针对什么具体的事物进行解释,根本不能证明损失的真实情况。
5、这些单位自己说自己存在损失,缺乏公正性和客观性,即使存在损失,也应当由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评估。一审公诉方没有提供委托了第三方评估的证据。
6、这些关于损失的情况说明是在事发数月以后,在补充侦查过程中,才想到缺乏严重损失后果的证据材料,但有无法提供直接损失的证据,只有自己写一个自己有多少损失的情况说明——这和捏造事实没有什么区别?

第二、刑事法律对于损失的界定仅指直接损失,不包含间接损失。

第三、公诉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有法定的义务对被告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追诉,否则就是失职。而且追诉的结果也就足以直接证明被告造成严重损失的事实,至今,再审申请人没有看到公诉人依法对被告人就所造成损失提起任何的追诉。

四、一、二审法院审理案件中存在多处严重程序违法

1、再审申请人于一审开庭时向法庭提出要求审判人员回避,被审判长当庭驳回,本案另一被告人曾荣康在二审时向二审法院提出一审审判员迴避问题,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是否迴避应当由院长决定。一审审判长滥用职权超越权限决定不予迴避,二审拒绝纠正,其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2、本案另一被告人曾荣康曾向二审法院书面递交了申请二审法院调取本案最关健的多盘警方的全程原始攝像资料新证据,以此证明阻塞抚琴西路大街11小时全部是滥用职权虚假编造的伪证。以此证明给三友百货造成所谓的损失全部是虚构的伪证。该书面申请被二审法院违法拒绝,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
3、本案另一被告人曾荣康向二审法院书面递交了申请二审法院对成都市中级法院现场堪查,以此证明造成成都市中级法院无法正常工作是虚构的伪证,证明给三友百货造成所谓的损失全部是虚构的伪证,该书面申请被二审法院违法拒绝。
4、在一审枉法判决後至刑满释放,仍然非法延期二审,并在释放後又非法限制人身权利监视居住,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认为:本案的多数被告人,本是依法提起诉讼的原告,依法申请执行或者再审的申请人,依法信访上访的冤民。他们信赖司法机关,希望籍成都中院通过正当程序来解决问题和争端。他们合法的行为本来不仅应该得到法律上的支持,还应该受到国家机关的鼓励和支持,可是,成都中院一次次地向他们关闭了沟通协调的门。即使是在求告无门之后,他们又转而在向相关部门申请和告知的情况下实行集体维权,同样是一种与程序可兼容的权利斗争。他们的目的仅仅是通过行为秀来唤起成都中院对他们案子的重视,以法律的程序来解决他们早就应该解决的问题。

而严文汉、黄晓敏、陆大春、幸清贤等是在真实的记录拍摄现场情况,他们是在对发生在成都中院门前的事件做公民独立观察和记录,他们在依法行使公民监督权,他们是在响应温家宝总理号召:“维护好公平正义,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他们的行为均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更无从说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积极参加者。

故再审申请人认为,本案全部被告人均无罪,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二省判决和裁定,宣判我无罪,十名涉案当事人均无罪。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幸清贤
201216

刑事再审申诉状

申诉人:曾荣康 男,汉族,大学文化,1954119出生 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桂王桥西街5622号。电话:13980916982

我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院(2010)乐中刑初字第7号判决、不服乐山市中级法院(2010)乐刑终字第202号二审裁定维持原判。我认为,一、二审审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有严重错误。对申诉人所指控的事由是故意为诬告陷害而虚假捏造的,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申诉人构成了犯罪,我的一切行为均不构成任何违法,更不存在触犯刑法,其指控的亊由根本就不成立。为了被践踏的人权与尊严,特此申诉,请求以人性和良知纠正冤假错案。

申诉请求:

一、请求再审撤销一审原判决、撤销二审裁定,纠正冤假错案做出无罪判决。
事实和理由:
二审法院不顾事实,采用虚假捏造的伪证判决,甚至根本不用证据故意强行定罪判决。并超越权限非法拒绝审判员迴避、二审非法拒绝书面申请调取最关键的新证据、非法拒绝书面申请现场堪查,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在一审判决2年至刑满释放之後,非法延期二审,并在释放後非法限制人身权利监视居住等程序严重违法。 

二、原审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不用证据强行定罪判决
第一、2009223,成都市中级法院门口发生的2.23群体维权上访拉铁链、举冤字牌、戴维权帽、揮国旗的上访抗议法院腐败亊件与我没有任何关联性。其指控“参与” 的事由是虚假伪造的,公﹑检﹑法也无任何证据证明我参与了上访抗议及策划亊件。

2.23抓捕亊件之后的200939,本案侦察机关金牛公安分局在口头传唤询中明确说明了我与2.23事件无关。侦察机关在调查中得知我曾帮助过被拘留的上访人通过司法途径起诉本案侦察机关赢了官司获得赔偿,于2009320再次电话传唤中,专门询问了我代理行政拘留案情况并作了询问笔录,警方认为是敲诈了干警的奖金;认为律师也不敢代理的行政拘留案,申诉人敢帮助打官司起诉侦察机关就是与警方作对。作了笔录即到我家在无《搜查令》的情况下非法入窒扣押了电脑及像机,当晚即对我以所谓的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编造虚假事由将我诬告陷害投入了监狱。 (320传唤询问笔录,及成都高新区法院赔偿裁定书证据证明) 本案侦察机关与我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应当依法迴避。法院采用虚假事由强行定罪判刑2年无任何事实、无任何证据。

第二、我去法院办事在上访现场外的大街上旁观了约10余钟,拍了3张照片没有违反任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将上访现场照片在国内外任何互联网站上发佈过。判决书上指控我;“他人还在上访现场时,就将照片在互联网站上传播以括大影响。”其指控事由完全是虚假编造的。两审法院也无任何证据证明我将什么照片?在什么时间?在什么互联网站上传播过?两审法院强行定罪判刑无任何事实、无任何证据。

第三、公﹑检﹑法为了强行定罪判刑的需要,虚假编造了申诉人参与所谓的“策划”上访。2009222日下午,申诉人接到刘继伟2次电话通知到窄巷子去喝茶,去了10分钟就因事离开了,其间,除听鲍俊生讲邮寄给政府的信件一事外,我没有讲过任何一句话,所有的证据均证明了申诉人不存在参与策划。法院判决书中也确定了只有鲍俊生,刘继伟2人为策划人,其判决以申诉人参与所谓的“策划”上访完全是自相矛盾的。纵观本案,检方指控中也没有申诉人只言片语所谓的任何“策划”内容。如果有只能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三、原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采信虚假事由及适用法律有严重错误。

第四﹑没有程序正义,就决不会有实体的公正。我于一审後,向二审法院提出一审中审判员的迴避问题,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是否迴避应当由院长决定。一审审判长滥用职权超越权限决定不予迴避,被二审拒绝纠正,其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第五﹑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所谓证据,是滥用职权虚假编造的伪证假证。根据判决书上显示,成都中级法院人员鈡尔璞及法院保安人员,交警消防队等以阻塞成都抚琴西路大街交通11小时的证言,全部是滥用职权以犯罪手段恶意虚假编造的伪证。为什么法院不公开所谓阻塞交通的攝像证据?为什么交通消防队以单位名义作出的《情况说明》不加盖公章?为什么侦察机关及法院找不出一個阻塞交通的上访人?
第六﹑我向二审法院书面递交了申请二审法院调取本案最关健的多盘警方的全程原始攝像资料新证据,以此证明阻塞抚琴西路大街11小时全部是滥用职权虚假编造的伪证。以此证明给三友百货造成所谓的损失全部是虚构的伪证。该书面申请被二审法院违法拒绝,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
第七﹑我向二审法院书面递交了申请二审法院对成都市中级法院现场堪查,以此证明所谓的成都中级法院无法正常工作是虚构的伪证,以此证明给三友百货造成所谓的损失全部是虚构的伪证,该书面申请被二审法院违法拒绝。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  
第八﹑本罪构成要件中最重要的是《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造成严重损失。所谓严重损失,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沒有致使营业、工作、教学等无法进行及造成严重损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两法比较,由此可见地方诸侯权贵势力为打击上访人揭露违法,滥用职权执法枉法践踏人权事实清楚。为此,原审判决采信虚假事由及适用法律有严重错误。
第九﹑在一审枉法判决後至刑满释放,仍然非法延期二审,并在释放後又非法限制人身权利监视居住以待二审,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申诉人处在一个不讲法律,没有人权的环境里,如果根据法律,申诉人不构成任何违法,其虚假指控构成犯罪的亊由根本就不成立。申诉人认为,法律就是法律,任何個人都不能滥用职权以密件,批示指令等非法手段把法律之外的政治压力等因素凌驾于法律之上,也不能滥用权力非法左右法院审判。如果法院不独立,都不再信仰和执行国家法律,这个社会的秩序,人权与尊严也将会越来越可悲。为此,请求乐山市中级法院依据事实及证据,以人性和良知纠正冤假错案。无论本案纠正与否,我相信,历史和人民都会做出公正的评判。

致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曾荣康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09年02月23日上午羊西线全线畅通,三友百货没有人在门口影响其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