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4日星期六

民告官案件退给基层法院,临沂市中级法院故伎重演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4月13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胡遵刚、王善美、孙梅、张怀义、陈纪海、徐瑞忠、张建霞、雷焕梅等八位罗庄区矿区职工送达裁定书,编号为(2012)临行初字第47号,称“胡遵守……诉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该案由基层法院审理更为妥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管辖。”由此,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审理的案件,却推给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胡遵刚等八位罗庄区矿区职工因该区政府对矿区商场地段改造作出规划并组织实施,将职工扫地出门,强行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拒绝对职工进行安置。胡遵刚等八位职工认为:首先,对罗庄区矿区商场地段的改造,区政府不具备作出规划并组织实施的主体资格;其次,区政府在作出规划前,未听取原告的意见,更没有召开听证会,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46、47条规定。胡遵刚等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区政府行为违法。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民告官的案件作出裁定,指定有罗庄区法院管辖。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是针对《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由此可见,除非涉及不动产物权登记,只要“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就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就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无独有偶,在此之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对兰山区居民刘西兰行政案件,作出了三份裁定,分别指定,本案由兰山区法院、河东区法院、郯城县法院管辖更为妥当,但三法院拒绝指定管辖,临沂市中院只好自己管辖。请罗庄区法院以此案例,拒绝管辖,退回临沂市中院。如今,临沂中院故伎重演,又将此案推给了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