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1日星期六

河南检察院就周德才案违法补充材料,律师拒绝出庭

(维权网信息员雷震天报道)今天(7月21日)本网信息员获悉,河南省固始县检察院日前要求对周德才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补充材料,法院通知律师说定于本月24日再开庭审理,律师认为“法庭审理终结,检方不能补充证据”,故代理律师北京的王全章与广东的庞琨律师拒绝出席24日的庭审,律师已经快递辩护意见至法院,并表示不予质证。

下面是辩护律师王全章的法律意见书

法庭审理终结,检方不能再补充证据

-----周德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补充辩护意见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作为贵院审理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周德才的辩护人,得知检察院又对该案补充证据并在近日开庭。

   根据本律师对法律的理解,贵院允许检方补充证据的法律依据应该是《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从以上规定我们看到,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证据的权力仅限于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在法庭审理终结前提出,譬如在法庭调查的过程中,公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证据的建议。

但是本案已经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法庭的审理已经终结,并非在审判过程中,检方已经不能补充证据。

反过来,如果任意由检方补充证据,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设置则形同虚设,如果检方执意把一个人投送监狱,他可以无限的利用自己的权力在任何时候不断地补充证据,辩护人的辩护也会失去意义,法院关于检方指控证据不足的认定也永远成为不可能,进而会导致刑事诉讼法的对检方权力的限制归于无效,动摇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摧毁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辩护人对检方在案件审理结束后,提交的所谓补充证据不予质证,同时也希望法院以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周德才无罪,并予以当庭释放。

辩护人:王全章
201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