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7日星期一

河北衡水维权人士刘瑞生劳教行政诉讼开庭




(维权网信息员蒋理、韩敏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河北省衡水市维权人士刘瑞生因举报村干部腐化而上访,两次被劳教。第二次劳教提起行政诉讼,于本月15日在衡水劳教所开庭,律师指出劳教存在的诸多违法情况,法官作出择日宣判决定。



刘瑞生被第二次劳教一案,8月15日在衡水市劳教所开庭,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马纲权和肖文彬律师一起作为刘瑞生的代理人。在庭上,律师指出劳教程序存在诸多违法之处:被告衡水市劳教委没有送达正式的聆讯告知书或聆讯通知书。而且,按照被告送达给阜城县公安局的衡劳通字[2012]第1号《劳动教养通知书》,该《劳动教养通知书》是“2012年1月6日”作出的,而里面的“执行期限”填写的却是“自2012年4月5日起至2013年7月4日止”。令人费解的是,被告怎么能在“2012年1月6日”就能确定对刘瑞生劳动教养的期限是“自2012年4月5日起至2013年7月4日止”呢?显然,该《劳动教养通知书》是事后伪造的。此外,被告在审核劳教的过程中,没有讯问刘瑞生,没有制作《合议笔录》和《审议纪要》等等。被告衡水市劳教委的代理人基本对此没有什么可反驳的。 最后,律师指出:被告于2012年1月6日作出冀衡劳字(2012)第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刘瑞生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没有规定确定的起止日期,仅规定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在作出劳教决定后,被告并未将原告立即收容入所执行,而是在刘瑞生继续进京上访的情况下,于2012年4月5日将其执行劳教。显然,被告对刘瑞生决定并采取劳动教养措施,目的就是为了控制刘瑞生上访,对其上访行为进行限制、打击报复。因此,被告采取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正当的行政目,构成滥用职权。



刘瑞生的妻子当时也参加了旁听,听了律师的发言后,大声鼓掌,被法庭制止。法庭随后宣布休庭,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