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8日星期三

徐和平诉南通市规划局案开庭审理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87日上午9点半,徐和平诉南通市规划局行政规划许可一案在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徐和平委托倪文华代理。南通拆迁受害人纷纷赶来旁听,因旁听者众多,法院决定由小法庭调到大法庭开庭。

南通市规划局于2011920向南通市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该证发放前一年,该地区230农户的房屋被莫名其妙地拆除了,有的农民没有得到任何补偿。拆迁受害人徐和平向崇川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规划局的发证行为违法。理由是,南通市规划局对开发公司“先拆后申请”违法行为,本应当予以处罚,而不是补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被告南通市规划局辩称,其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原告徐和平的房屋被征收了,故徐和平对该土地不享有土地使用权。徐和平的代理人倪文华反驳说,徐和平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期限是:19979162027915,故徐和平至今还享有土地使用权。至于被告所称该土地已经征收,请规划局出示征收的凭证。

南通市规划局一再辩称其不负责审查征收文件。原告倪文华指出,既然被告不能出示征收文件,也不负责审查征收文件,凭什么说,徐和平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被征收了呢?尽管被告在庭审中出示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合同》,但这并不是土地使用权的凭证。而徐和平持有的土地承包证才是土地使用权的凭证,其法律效力远高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合同》。

另外,双方对于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是否应当召开听证会进行辩论。规划局认为,《规划法》并没有规定必须开听证会,故未举行听证不违法。倪文华反驳说,虽然《规划法》没有规定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开听证会,但也没有规定不要开听证会。关键是,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应当由《行政许可法》调整。按照《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被告应当召开听证会。被告不召开听证会属于程序违法,其颁证行为应当确认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