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9日星期四

浙江村民熊德凤家破夫亡遭强拆,求诉无门(图)




(维权网信息员安民报道)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下沙街道高沙社区村民熊德凤的丈夫蒋如生,于2007年被村干部构陷,在派出所遭到酷刑,2009年家被强拆时,被从病床上抬出扔到野外,一个月以后恨病交加而死。自家被强拆后,熊德凤没得到任何补偿,2009年开始就丈夫被枉法关押和强拆上访,但没有哪个部门认真听取她的冤情。今年十八大期间在北京被截访人员押回杭州后,软禁在家不让出门,直到十八大会议结束。

附:家破夫亡,神州何处可申冤?

最高人民法院:

我叫熊德凤,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下沙街道高沙社区(高沙村)农民。20071月底,我丈夫蒋如生被村干部栽赃,杭州市公安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下沙派出所将其抓去传讯,并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因蒋如生患有多种疾病,杭州市拘留所拒绝接收。拘留所拒收后,下沙派出所仍将我夫拘禁在派出所铁笼子内并镣铐加身达62个小时,在浙江省东方医院检查出其确有疾病并作“该人病情较重,易发生生命安全问题”的结论后才将他“暂缓拘留”。一月份是全年最冷的月份,无辜又体弱多病的蒋如生在铁笼子里受尽折磨后一病不起。2009615,我家遭遇强拆,卧病在床的蒋如生被强行从病床上抬出扔到野外,眼看着自己辛苦了一辈子建成的新房倾刻间变成瓦砾,蒋如生病恨交加,一个半月后含冤死去。

蒋如生是带着无限的冤恨离开这个世界的,而制造了这个千古奇冤的责任人至今仍逍遥法外。

2007117下午,高沙社区召开该社区四组老房子拆迁动员会议,社区副书记许爱玉与村民余大泉发生争吵,许将热茶泼到余大泉身上,余拿起会议桌的话筒朝桌上搡了一下。作为副书记,许爱玉举止粗暴引起民愤,许多村民都上前与她评理,混乱中话筒被人摔破。118,许爱玉恶人先告状,到下沙派出所报案,称余大泉将茶泼在她身上,并说余和蒋如生各摔了一下话筒,将话筒砸坏。接着,下沙派出所对社区团支部书记王明、社区干部汪大传和陆毛银做了笔录,并传讯了余大泉和蒋如生。除王明说蒋如生砸坏了话筒外,汪和陆均说没有看到蒋砸话筒。余大泉承认砸了一下话筒,但没有砸坏。蒋如生否认自己砸了话筒,但承认社区治保主任鲁国方叫他把话筒拿去修一修,他为了不得罪社区干部,就拿去修了,因修不好,他怕无法交代,就自作主张花450元钱买了一只新的放在自己家里,如果不能报销,就准备自己垫。蒋如生是个老实人,胆子很小,社区干部叫他做的事,他不敢不做。警方没有到鲁国方那里取证,也没有到其他村民那里取证,仅凭许爱玉和王明两人的伪证和对蒋如生买话筒动机的推理,就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的“损坏公私财物”的罪名对蒋如生作出了拘留5天,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并于当晚(120)送杭州市拘留所,因蒋有高血压、心脏病等多种疾病,杭州市拘留所拒绝接收,警方又将他押回下沙派出所,仍关铁笼子,直到122被医院确诊后才将他放回家。2007120这天是“大寒”,是一年中最冷的节气,健康的人钻在被窝里也会感到冷,一个病人却在这样寒冷的天气里在铁笼子里连续关了62个小时,简直是惨无人道。

122,我和我女儿见蒋如生受到这样的虐待,就去问许爱玉为什么要告蒋如生。许爱玉说她没有说过是蒋如生砸坏了话筒,她还反问:“当初那么多人,你叫我看哪个?我怎么看得清?”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蒋如生于123向杭州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该局323作出了维持处罚的复议决定。无奈,蒋又于410向江干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他聘请的律师询问了谭钊法、庄荣庆、徐根梅、高月仙、朱长明、朱长兴等一些当天在场的村民,其中谭、庄、徐还在法庭上作证,证明他们亲眼看见许爱玉将茶泼向余大泉从而引起争吵的过程;他们都证明那天争吵时王明不在现场;他们都证明当时蒋如生坐在距许家玉、余大泉较远的地方(江干区法院档案馆提供的当时的会场示意图也能说明蒋如生坐在较远的地方)。江干区法院(2007)江初行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第6页第14行写:“被告(指杭州市公安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原告(指蒋如生)提供的证据3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对该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所谓“原告提供的证据3是指该判决书第3页第12行所说的“证明书及信件,欲证明话筒不是原告破坏的”一组证据,也就是说,话筒不是蒋如生砸破的证据,已被一审法院在质证中予以确认。在报案人许爱玉的证词被自己在录音中否认,蒋如生没有砸坏话筒的证据被法院确认,唯一指证蒋如生砸坏了话筒的王明被众多证人证明不在现场,而被告又没有证据推翻这些证人的证词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却作出了自相予矛盾的判决,即维持被告的治安处罚决定。蒋如生又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如果说一审法院还讲了几句实话,杭州市中级法院却完全是在为被上诉人狡辩。该法院在(2007)杭行终字第155号行政判决书中,把江干区法院予以确认的“证据3加以全盘否定。该判决书说:“一审原告提供的证据3中证明书内蒋如生本人的陈述,从证据类型上属于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一审原告提供的证据3中证明书内朱长兴的证明、一审原告提供的证据3200737朱长兴的说明以及一审原告提供的证据2——对朱长明的调查,其本质属于证人证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附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而上述证据均不符合该要求,其中朱长兴的证明,还未注明出具日期,故上述证据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一审法院对一审原告提供的证据3采信不当,本院予以指正”。按照这个说法,许爱玉也是当事人,她的陈述也属于当事人陈述,为什么不说她的陈述也不能单独作为证据?王明作为被告方证人在一审法庭上被原告众多证人指证其案发时不在现场,王明本人没有出庭澄清,被上诉人也没有在二审时提交能证明王明在现场的证明,对这样一个存在严重瑕疵的证人证言,二审法院却故意回避,只字不提,其偏袒被上诉人的倾向显而易见。在保正义和保利益之间,法官选择了保利益,所以中国的司法腐败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造成了我家破夫亡无处申诉的千古奇冤。

丈夫去世后,我代他继续申冤,但浙江省高级法院却以蒋如生已经死亡为由不予受理,将材料退回,难道我丈夫就这样白死了吗?

冤妇 熊德凤(手机13067798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