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3日星期日

不服江苏如皋法院裁定,刘裕福提起上诉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1223,暴力征地受害人刘裕福以特快邮件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投递上诉状,请求南通中院依法撤销江苏省如皋市法院(2012)皋行初字第0056号行政裁定。

刘裕福系如皋市如城镇邓园村农民,承包耕地3.44亩。2012420,江苏省如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伙同如皋市如城镇邓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强行铲除刘裕福承包地的庄稼,并侵占了刘裕福的承包地。

刘裕福于718向如皋市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确认开发区管委会强占其承包地的行为违法。如皋法院以“案前协调”为由,拖延到823才立案,前后经历了一个多时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

1126开庭,被告开发区管委会辩称:“惠民路西延工程规划2008年已经政府批准,由开发区邓园村具体实施清障工作,据了解,邓园村已多次通知原告领取青苗费等相关费用,但原告未领取;被告未组织实施强占原告承包地的行为”一味抵赖其强占刘裕福土地的事实,也没有提供工程规划文件。

如皋法院裁定认定:“在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开发区管委会)实施清除其承包土地内附着物的情况下,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驳回刘裕福起诉。”对此,刘裕福向南通中院上诉认为:

首先,如皋法院转移了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开发区管委会是否占用了刘裕福的承包地。事实上,刘裕福的承包地至今仍然由开发区管委会非法占用。

其次,刘裕福向如皋法院提供了证明开发区管委会强占刘裕福承包地的照片和证人证言。如皋法院只字未提,即隐瞒了刘裕福提供的证据。

再次,开发区管委会答辩所称“据了解,邓园村已多次通知原告领取青苗费等相关费用,但原告未领取”泄露了天机。青苗费属于政府对征地的补偿,其青苗费系开发区管委会委托居委会支付,这足以证明开发区占用了刘裕福的土地。管委会一味抵赖,自丧公信力,实不可取。

刘裕福希望,南通中院对如皋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予以调查,追究如皋法院隐瞒受害人提供的书证和证人证言的法律责任,公正裁判,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征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