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2日星期二

陈武权:失地农民维权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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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看政府如何应对失地农民



2010年初,江门江海区五星村村民从报纸上的拍卖公告和江门市规划图中发现,他们日夜耕种的土地在十几多年前已被政府征用,有些已卖出去了。农民土地被卖,农民还不知情?这是什么世道啊?

从此,五星村村民走上了维权之路。

五星村村民分别到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江海分局、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反映征地中存在的违法问题,2010年11月29日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江海分局出具江国土资江海字(2010)050号《关于滘头街道办五星村民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认为征收属于五星村的集体土地合法。 2011年1月20日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江国土资(监察)函字(2011)21号《关于江海区滘头五星村村民申请信访复查的答复》认为其征收五星村集体土地的行为合法。 2011年 3月28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粤国土资信核字(2011)9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复核意见为:江门市国土资源局答复已经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维持。 2011年2月,五星村村民到北京上访.但一直没有结果.

上访无果,2011年5月30日五星村258名村民在律师的指引下联名到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江门市政府违法征地.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原告身份时,排除了一些资料不全的村民,最后确定为224名村民为原告。

2011年7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委托起诉人员只有224名,未超过村民人数的三分之二为由不予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五星村村民提起上诉。

2011年10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五星村村民并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是江门市江海区五星村农村土地承包人为由,维持原裁定,不予立案。

2012年3月13日,五星村67名村民以《农村土地承包权确认书》为证据,再次到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江门市政府违法征地。

2012年3月15日,江海公安局无故传唤五星村的诉讼代表人到派出所问话长达6个小时。

2012年3月20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理。

2012年3月22日,江门市政府通过相关部门找律师了解情况,重点询问律师费事宜,并要求律师想办法退出此案。

2012年4月,江门市政府以愿意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法院未经村民确认就同意江门市政府延期审理申请。

随后,江门市政府派人与五星村代表协商,愿意做适当补偿,但五星村代表只要求追回被政府非法征收的土地。调解陷入僵局。

2012年6月,江门中院开庭审理。庭上,江门市政府辨称,一、五星村67名村民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三、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征地纠纷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四、诉讼请求过于宽泛和笼统,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要求;五、起诉的事项已按信访程序进行处理,再向法院起诉不符合《信访条例》的精神和原则,且会引起司法间接审查信访结论;六、起诉事实不符。并提交了一些1992年8月28日《包干办理预征(划拨)土地协议书》1994年6月18日《征用土地协议书》、2002年2月8日《土地补偿协议书》。但江门市政府所提交的证据中,没有一份是征地公告、审批的内容。

五星村代表律师根据1998年《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1年) “两公告一登记”的规定,严厉批判江门市政府违法征地,要求确认江门市政府征地无效。

2012年7月30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67名村民未能证明其是涉案土地的实际承包人,认定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不具备行政诉讼法的法定起诉条件,而没有进行实体审理,裁定驳回起诉。

上诉期间,江门市政府派人多次向五星村民诉讼代表施压,同时,提出给村民诉讼代表进行适当补偿,要求村民不上诉。村民咨询律师,该案打下去,有没有胜算?律师答复:目前中国的法治环境下,跟政府打官司基本上没有胜算,打官司,也只是想增加谈判的筹码,要多点补偿。村民代表最后无奈接受江门市政府的调解,不再上诉。

至此,一场开始轰轰烈烈,结尾无声的农民维权活动就此降下帷幕。



陈武权

201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