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2日星期六

蔡瑛律师遭二度构陷,维权律师发表《律师意见书》

 
【编者按】蔡瑛律师遭二度构陷,在律师界引起强烈反弹,也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本网曾在2014629日做过相关报道《蔡瑛律师疑代理宁远双规维权案件遭益阳政法委二次报复(图)》,见,http://wqw2010.blogspot.ae/2014/06/blog-post_4750.html。受蔡瑛律师的委托,江西郭莲辉律师、北京谢燕益律师、李方平律师、广东吴魁明律师、四川冉彤律师等来到湖南,为蔡瑛律师遭二度构陷展开维权,并于2014711日发表《律师意见书》。此文原刊发在蔡瑛律师博客上,本网全文转发。

律师意见书

我们分别是来自江西、北京、广东、四川的执业律师,均接受了长沙执业律师蔡瑛的委托,担任他的代理律师。现就蔡瑛一案发表以下律师意见。

12012729日,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行贿为由,对蔡瑛立案侦查,此案已于2013113日作出最终司法结论,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沅检反贪撤(201301号《撤销案件决定书》,相关责任人员已向蔡瑛赔礼道歉。该案全部卷宗材料封存在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卢乐云副检察长对蔡瑛承诺:“卷宗材料永久封存,绝不通过任何方式以此案材料对蔡瑛进行任何打击报复”。蔡瑛也表示:“撤下博客文章,停止控告,不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不申请国家赔偿”。蔡瑛律师遭受的第一次构陷迫害,在省检察院领导的直接关注下,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220145月,益阳市纪检委工作人员到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启封调取蔡瑛案件材料,并抽走“帮助伪证罪”材料。该行为,我们认为是严重违法违规的。(1)蔡瑛不是党员,不属于纪检管辖;(2)这部分材料的形成本身就不合法,帮助伪证犯罪属于公安管辖的范围,沅江市检察院越权搜集此类材料,证据来源本身不合法,更何况已经对蔡瑛所谓的涉嫌行贿犯罪、涉嫌帮助伪证犯罪均因证据不足无法成立,已经作出结论;(3)益阳市纪检委工作人员到检察机关调取卷宗材料的行为是否履行了正常法律手续?调取材料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组织行为应予查清。

3、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市纪检委调取蔡瑛案卷宗材料的要求,理应请示湖南省检察院,但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没这样做,丧失原则是有责任的。

4、益阳市纪检委调取材料后,将材料交给益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这当中的起因、运作过程应当查清。

5、种种事实可以证明,益阳市公安局对蔡瑛已经立案,并展开了侦查,进行了调查取证。其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试图追究蔡瑛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侵权渎职的立案标准规定:“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求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应当按照徇私枉法罪予以立案”。益阳市公安局对蔡瑛的立案侦查符合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进行查处,依照《刑法》第399条的规定追究他们的徇私枉法罪刑事责任。

6、我们完全有理由证明对蔡瑛的第二次构陷迫害是因为蔡瑛代理了宁远县、醴陵市纪检委“双规酷刑案”的控告,而遭纪检委的打击报复。

7、蔡瑛律师面临遭受的第二次构陷迫害已经在律师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在网络上也形成了一定的关注度。客观上给益阳市的城市形象、执法形象带来了不利的负面影响。我们希望领导能够给予足够的重视,及时纠正这种利用公权力对蔡瑛律师实施打击报复的枉法行为。

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莲辉
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谢燕益
广东金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魁明
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冉 彤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