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0日星期六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被指“限制、歧视、违法又违宪”


(维权网信息员李艳报道)据北京律师向本网信息员反应:2010年北京市司法局为了配合薄熙来在重庆的唱红打黑运动和配合周永康的路线出台了《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限制律师执业的自由,并设置歧视性门口,违反了律师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和宪法的规定,严重侵害律师的权益。

据这位律师透露:维权律师伍雷、程海、廖曜中等律师,都是该《实施细则》的受害者,而且,因为律师年审制度,该细则成为 当局绑架和控制律师的有效工具。

北京维权律师向本网信息员分析:该《实施细则》严重违反法律的事实如下:自我授权的《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质违法违宪! 北京司法局在201011号制定实施的《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缺乏法律依据,严重违法、违宪。其目的在于迎合薄熙来的唱红打黑和迎合周永康的路线,同时,也为北京市司法局攫取权力,谋取私欲。
   
这个《实施细则》规定,北京律师申请执业许可必须提交: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而这种要求根本就是与法无据。《律师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该条所列四项材料并未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交存档证明,其所要求的存档证明是法律规定以外的要求。 即使把存档证明算入第三项的身份证明,那任何一家合法的人才机构出具的存档证明即可起到身份证明的作用。
     
硬性要求提交北京市属人才机构的存档证明,又是出于何种居心?!该要求明显缺乏合理性。况且,是否需要存档证明,需要立法机关对该条款进行解释,北京市司法局的行为属越权违法。
    
同时,依据《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如果说,北京市司法局这种做法的目的在于限制外地户籍律师从业,则是与上述法律规定相违背的,也是直接违反宪法的,应予撤销!

《行政许可法》还规定:“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十一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北京司法局出台的这个《实施细则》显然既不公平,也不公正,既不便民,也不高效,违反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妨碍了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不利于发挥公民的积极性、主动性,更不是在维护公共利益,是与上述法律规定的原则相悖,缺乏正当性、合理性,应该尽快纠正。
     
当然,这个《实施细则》的“好处”在于,大大加强了北京市司法局的权力。

至于北京律协规定的申请实习的相关规定,到底违法在什么地方,让我们先看看有关法律: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其应当适用上述法律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而《立法法》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中的第二节“规章”的规定,规章只有两种: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两种规章的制定主体分别为“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那么,北京司法局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是该局制定实施的《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质上,是根本没有权力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非法机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玩弄法律,玩弄权术。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表面是设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而其实是北京市司法局直接设立和操纵的。每次组织所谓的面试,北京市司法局都派人参加,并且最终做出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办理律师执业证,还必须要有这个“非法组织”的考核合格证明。北京市司法局玩这一出简直就是现代“捉放曹”把戏,玩弄的是法律,玩弄的是权术。

按照北京市律师网站的说明,该机构“负责对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进行审查考核。”而《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律师协会的职责中仅仅规定律协“(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根本没有赋予律师协会对异地进京执业律师进行考核的权力。
   
可见,该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能严重违反了《律师法》。 同时《律师法》第四十六条(八)明确规定:“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十四、十五、十六条的规定,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任何关于司法局和律协能够设置考核委员会的规定,第十七条还特别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显然,北京司法局和北京律师协会设立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完全是非法的。其本质上不过是一个圈套,玩的就是自我扩张行政权力,以树立他们才是决定律师生死兴旺的老大权威形象。

据悉:湖南资深律师廖曜中、全国知名律师李金星律师都是这个《实施细则》的受害者。
    
据知情人士透露:执业十二年的博士律师廖曜中评定为面试不合格,理由是:“申请人专职律师经验不足,业务能力欠缺”。而维权律师李金星的面试不合格理由竟是“在京执业目的不明确”。2013年,朱副处长接受吃请,大吃大喝,酒醉饭饱之后,大放厥词:“外地律师怎么可以随便进京,他们给我涨四倍工资了吗?”
 
据统计:仅仅是20112012年,北京市律师协会向北京市司法局行贿一千万元,北京市司法局用发票冲抵了这一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