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6日星期一

张磊律师:敦促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再纠正违法行为的律师意见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甘正培院长):

本人张磊,是你院正是审理的杨茂东(郭飞雄)、孙德胜被指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案(指控明显不能成立)杨茂东的辩护律师,你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多次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侵犯当事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本辩护人及其他辩护人已经多次以各种方式要求你院纠正,但是你院仍然一意孤行,拒不纠正,相关人员一直在利用职权破坏法律实施。最近,你院又有违法行为如下:

201535日下午,本律师前往你院,依法要求查阅、复制杨茂东、孙德胜一案的审理期限法律文书(因本人认为你院已经超过法定审理期限但未有判决,则对杨茂东、孙德胜的羁押已经构成非法拘禁,且本案四名辩护律师曾在201516日就书面要求你院立即释放杨茂东、孙德胜)和庭审笔录。你院此前一直负责本案接待联络的法官助理张凯在收到本人的上述要求后,称要请示后才能确定。半个小时左右后,张凯法官助理电话回复我称庭长(应是你院少年庭庭长梁夏生——你院审理杨茂东、孙德胜案居然是由少年庭的郑昕、罗成及另外一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称审理期限的法律文书没有法律规定要给辩护人查阅复制、庭审笔录不属于证据所以也不能查阅(原话如此)。我当即强力交涉,严正指出此答复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剥夺了辩护律师查阅案卷材料的法定权利,并坚持要求查阅和复制审理期限法律文书和庭审笔录。张凯法官助理于是称再请示。半个小时左右之后,张凯法官助理再次电话答复称经过再次请示(主审法官郑昕和/或其他负责人),因审理期限的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可以给辩护人查阅所以不能查阅;对于庭审笔录,一则庭审笔录不属于可以查阅的材料范围,二则庭审结束当天四名辩护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法庭已经记录在案,所以,不能查阅复制庭审笔录,并称这就是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我要求查阅、复制审理期限法律文书和庭审笔录的最终决定。

不错,在庭审结束的20141129日凌晨三点钟,本案四名辩护律师为了表达对法庭非法剥夺杨茂东、孙德胜自我辩护、最后陈述权利的抗议,不愿意在如此强暴丑陋的庭审笔录上留下自己的签字,所以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但是这能够成为你院不准辩护人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借口吗?现行有效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审理期限的法律文书、庭审笔录难道不属于“案卷材料”?而且《法官行为规范》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也规定“案件不能在审限内结案,应当在审限届满或者转换程序前的合理时间内,及时将不能审结的原因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

辩护人不查阅审理期限的法律文书如何能够确定你院现在对杨茂东、孙德胜明显已经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的羁押是合法的而不是非法拘禁?不查阅复制庭审笔录,辩护人如何根据庭审情况增加、修改、补充辩护意见?当然,最重要的是,法律规定得如此明确,你院为何就是要践踏当事人及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为何就是要藐视法律威严?为何就是要充当利用权力破坏法律实施的工具?

综上,你院不准本辩护人查阅、复制杨茂东、孙德胜案审理期限法律文书、庭审笔录,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当事人及辩护律师的法定诉讼权利,破坏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现请你院立即自行纠正。

如果你院不及时纠正此违法行为,不及时安排本辩护人查阅、复制本案的审理期限法律文书、庭审笔录,本人将控告你院院长甘正培、本案审判长郑昕、你院少年庭庭长梁夏生共同构成利用公权破坏法律实施。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

                           杨茂东的辩护律师:张磊

                              2015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