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7日星期五

江苏盐城中院一错再错,枉法先予执行又枉法判决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由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不当,闹得沸沸扬扬。盐城中院屈服于蒋某的聚众信访,仅凭其申请,便枉法先予执行,从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南公司)扣划150万元交蒋某,导致中南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后患无穷,司法公正荡然无存。

2010415日,发包方中南公司(甲方)与承包方清华公司(乙方)签订了土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期为3个月;合同价款为综合包干单价。甲方现场代表韩其亚;乙方现场代表为花海明。此后,花海明一连又签了7个协议,是实际施工人,并无蒋某的份。蒋某却将上述两公司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花海明追加为本案第三人,进行旷日持久的漫长诉讼。

蒋某起诉上述两公司,并申请先予执行。为向法院施压,蒋某聚集30多人进行信访。盐城中院迫于压力,便强制从中南公司扣划150万。但这150万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盐城中院讳莫如深。于是,盐城中院灵机一动,莫名其妙地判决:南通清华公司支付花海明、蒋某150万元,中南公司负连带责任。


盐城中院的判决经不起推敲。这150万元,是如何计算的,只有鬼才知道。既然判给花海明、蒋某150万元,但如何分配却不明确。其实此款已经先于执行给蒋某了,为什么还假惺惺判给花海明、蒋某150万元呢?其目的显然是为了掩盖盐城中院枉法先于执行的错误,又作出了错误的判决。盐城中院一错再错。花海明等提起了上诉,希望江苏省高院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