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4日星期二

王全璋辩护人余文生律师:就天津局公安局河西分局不让会见王全璋提起诉讼


    

原告:余文生,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48岁,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2CRD银座712室,电话13910033651.

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5
法定代表人:赵年伏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不准会见王全璋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告安排原告会见王全璋。

事实和理由:
    
20158月被告以涉嫌犯罪为由对王全璋律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51116日原告经王全璋律师妻子委托担任王全璋律师的辩护人。据王全璋律师的近亲属反映,他们至今没有依法收到任何书面通知告知王全璋律师涉嫌何种罪名、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羁押何处。

20151117日,原告前往被告处要求会见王全璋律师,警察赵旭接待了原告,赵旭接受了原告的会见手续后答复:“王全璋涉嫌寻衅滋事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现在不能安排会见,回去等通知,人现在是监视居住,人在哪里不知道。”

20151123日,原告收到被告寄来的《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在该决定书里被告以王全璋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三款决定不准原告会见王全璋律师。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法,剥夺了辩护律师依法行使会见的权利,理由如下:
被告作为本案的侦查机关,没有依法定程序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家属没有依法收到任何有关王全璋律师涉嫌罪名的书面通知,也没有收到任何有关王全璋律师被采取监视居住的通知。;
侦查机关参与办案的警察不出来接待律师,而是由不参与办案、不了解案情的警察出来接待律师。案情是“国家机密”,办案人员岂能也是“国家机密”,使原告有理由认为案件不会得到合法公正办理;

王全璋律师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侦查机关不应实施秘密羁押,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名称和地址,按照合法公开的形式告诉家属和辩护人。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余文生
201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