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2日星期四

四川罗江县法院开庭审理第一起政府信息公开案


(维权网信息员中心报道)2015511日上午,四川省罗江县法院由谢晓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应文、刘俊组成的合议庭,开庭审理了罗江县第一起政府信息公开案。庭审前,被告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没有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庭审时,被告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文均出庭应诉。

2016310日,罗江县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的被拆迁户向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当面递交了编号为001002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罗江县陕西馆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信息及《罗江县陕西馆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业主信息及变更信息备案》信息”,并在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上注明“当面领取”。2016316日,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向李宇当面出具了罗发改申请公开答(2016)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因相关文件为行政单位内部文件,不得个人当面领取纸质资料,按规定因涉及你个人生产、生活利益,可到我局项目投资管理股现场咨询相关信息。”为由,拒绝公开。于是,李宇于328日,向罗江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于2016316日制作的罗发改申请公开答[2016]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法判决被告履行依据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的公开“罗江县陕西馆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信息及《罗江县陕西馆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业主信息及变更信息备案》信息”的义务,本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及时、全面、准确的给予答复。

2016511日,罗江县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代理人文均辩称,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公文实施细则,原告申请的信息内容,属于内部公文,只对单位,不针对个人。况且,我们只有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没有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当审判长谢晓华询问原告李宇是不是申请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原告李宇回答说“是”。被告代理人文均说:“只能给你看与你有关的一小部分,不能全部给你看。”原告李宇答复说“要看完整的批复。”被告代理人文均说:“那就不行。”文均还说:“原告申请的业主备案信息,我们只有开发商信息,没有被拆迁户信息。开发商还没有在我们这里备案。”

随后,原告代理人作了如下代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告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包括上级政府的批复,都在公开的范围之内,没有内部行文之说。

2、被告提交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中,没有政府行文,只发给机关,不针对个人的说法。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第5项第1款:“要加强信息公开,引导社会舆论,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5号第5项第3款:“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全面公开改造项目征收、建设和安置等相关信息。”因此,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所有信息都在公开范围之内,被告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应该公开陕西馆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批复信息。

4、被告的《答复书》还说“按规定因涉及你个人生产、生活利益,可到我局项目投资股现场咨询相关信息。”《答复书》没有说明按哪一条规定,况且,作为罗江县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被拆迁户,原告是要获取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相目批复的政府信息,而不是咨询相关信息,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5、被告代理人文均说:没有“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相目建议书的批复”,只有“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立项批复”信息,以及“没有被拆迁户信息,只有开发商信息,即棚户区改造项目业主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被告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原告申请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而不是用内部文件来搪塞,也不是用咨询相关信息来推诿。如无此信息,应当明确告知。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5号第五项第1款“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协调指导,抓好资金筹措、土地供应、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工作。“因此,被告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是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职能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制作和获取了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信息。

7、原告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一事一申请原则,就某一信息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是原告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主张自己的权利。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被告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公开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批复信息,是其法定义务。作为公权力,法无授权即不可为,作为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项目,如果连批复都没有,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就通过强拆、偷拆、骗拆等方式,将陕西馆巷片区的房子基本拆光了,就涉嫌破坏公私财物犯罪。

至中午时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