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3日星期五

南京中院一审认定监察机关不可起诉,南通沈建芳不服提起上诉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920日,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秦家埭村27组村民沈建芳通过邮寄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行初445号行政裁定,并责令其受理本案。

暴力拆迁受害人沈建芳系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办事处秦家埭村村民。201635日早上8点许,先锋街道办事处干部丁金澄打着维稳的旗号,指示先锋镇城管人员对沈建芳进行监视,剥夺沈建芳的人身自由,不准离开辖区,还谩骂沈建芳勾结境外媒体,泄露国家机密,是卖国贼。

2016321日,沈建芳通过挂号信向南通市监察局递交了《举报信》,请求查处街道干部丁金澄限制沈建芳人身自由,并对沈建芳谩骂、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具体内容列举在举报信中)。但南通市监察局至今未作出任何处置,也未说明其未处置的理由,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沈建芳向江苏省监察厅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但该监察厅也置之不理。上下级监察机关官官相护,对公民的举报置之不理,是对公民权利的漠视,是纵容公务员违法行为的体现。

201659日,沈建芳又通过邮寄向江苏省监察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南通市通州区监察局履行法定职责,对沈建芳的举报依法作出处置。但江苏省监察厅至今未履行法定职责,对沈建芳的行政复议申请置之不理,漠视公民的请求权。

于是,沈建芳向南京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认定“监察机关不可诉”,并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沈建芳认为:

南京援引中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条规定。该规定赋予行政相关人有提起复审、复核的权利。但这并不等于行政相关人的诉讼权利可以被剥夺。沈建芳提起的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且不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范围内。一审法院明显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沈建芳还指出,有案例说明,对监察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当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况且,监察机关本身就具有对行政机关及公务员查处违法违纪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