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6日星期日

歧视妇女缘于党政文件,王小琍起诉江苏省政府案即将开庭(图)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61018日上午9点公开审理常州王小琍诉江苏省人民政府案,该案涉及常州市武进区政府和该区党委联合制作的武发(2006)37号《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简称:37号文)。

女权捍卫者王小琍系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夏萧村村民,也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本享有本村村民待遇。该村委依据37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剥夺了王小琍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然拆迁也对王小琍进行了安置,但仅仅因为王小琍已经出嫁,就剥夺了王小琍应当享有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

王小琍认为,男女应当平等,男方娶妻,女方出嫁,只要户籍还在村里,都应当享受同等待遇。王小琍的户籍还在本村,但其作为作为本村村民的待遇却被村委会剥夺了。

于是,王小琍于2016225日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提交《依法履职申请书》,请求:1.依法对武进区人民政府参与制定的《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予以审查和纠正或者撤销;2.依法将受理情况和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王小琍。

2016612日,常州市政府作出《关于对武发(2006]37号文申请审查的答复》,称“你请求审查、处理的《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武发(2006)37),是武进区委制发的文件,不属于《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定的由行政机关受理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王小琍认为,常州市武进区政府参与制作了37号文件,影响包括王小琍在内的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义务,且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明显属于规范性文件。

为此,王小琍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6711日,江苏省政府作出了[2016]苏行复不字第1 1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称“该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在影响,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武发(2006)37号文申请审查的答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王小琍认为:

首先,省政府认为王小琍的复议请求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是对法律的曲解。《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只要王小琍主观认为其行政行为侵害了王小琍的合法权利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就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至于是否属于侵害,那是受理后的审理内容。

其次,武进区政府和区党委共同制作了37号文件。该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征地的村民是否能享受基本生活社会保障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半数以上或者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属于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予以剥夺。村委会以37号文件的规定剥夺了王小琍作为被征地农民应当享受的社会基本生活保障。由此可见,37文件明显影响王小琍的权利义务。故对37号文件的审查、纠正和撤销势必也影响王小琍的权利义务。

王小琍起诉后,省政府答辩称,对37号文件的审查、纠正和撤销属于内部监督。对此,王小琍将予以驳斥:

省政府所谓“内部监督“并没有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提出,而是王小琍起诉后才提出,故不能作为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依据。况且,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和武进区委联合发布的37号文件的审查、纠正和撤销,不可能只是内部监督。首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是人大选举产生的;武进区党委是由党员组成,二者性质不同,不可能存在内部监督的问题。其次,党委的文件对党员有约束力,而政府的文件对公民产生约束力。二者不存在内部关系。再次,向常州市政府申请对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和武进区委发布的《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武发【200637号文件)的审查、纠正和撤销,无论从形式到内容都不完全属于内部监督。因为是37文系区政府与区党委联合制作,故对37号文件的审查等,不可能全部是内部监督。退一步讲,即使是内部监督,但对外发生了权利义务的影响也不是不能进行复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