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8日星期二

湖南天雁公司侵害职工权益败诉后仍继续上诉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118日,本网获悉: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天雁公司)剥夺了其职工应当享有的福利待遇,许多职工不敢抗争,默默承受。但该公司的刘芳、董晓艳、李华、张建秋、谷长华、吕传颖和杜波等八位工人经劳动仲裁后,分别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判决天雁公司败诉,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取暖补贴共3300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

刘芳等8名劳动者原系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12年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迁址湖南,改名为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也是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689。为此,天雁公司单方面登报解除刘芳等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刘芳等人经仲裁向法院起诉获胜,天雁公司单方面登报解除刘芳等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企图没有得逞。刘芳等八人继续维权,要求天雁公司支付取暖费。取暖费属于职工福利,得到法院一审判决的支持。

天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因取暖费所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而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范围”。且天雁公司在南方,其职工不享有取暖费福利。刘芳等职工进行答辩认为: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刘芳等要求天雁公司支付201320142015年的取暖费,属于劳动福利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至于天雁公司认为“其于20124月通过资产置换成本而成为天雁公司。天雁公司现地处南方,故不存在发放取暖费”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关键问题是天雁公司迁址湖南,但没有将原岗位在济南的职工重新安置岗位,故刘芳等在济南待命,等待安置新的岗位,故天雁公司应当发放取暖费,还应当支付出差费。

刘芳等还认为,天雁公司系上市公司应当自觉遵守劳动法规,不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职工福利待遇发放各种费用,还应当及时为职工安排劳动岗位。如果不能及时安排劳动岗位,则不能免除其支付工资的义务。

刘芳手机;15269158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