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4日星期六

上海维权人士杨秀婷诉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非法拘留案开庭 审判长随意剥夺蔡孝敏的公民代理权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1223日,本网获悉:上海维权人士杨秀婷诉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非法拘留一案于20161219日上午915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11号)第13法庭开庭。居委会推荐蔡孝敏为杨秀婷公民代理出庭。审判长师坤鹏无任何理由剥夺蔡孝敏的公民代理权。

杨秀婷随即到该法院墙上贴着“法治中国”图案前举牌“捍卫公民代理权”,表示抗议法院非法剥夺其委托的公民代理人蔡孝敏的公民代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杨秀婷气愤地说:“中国有法律无法治,宪政就是法治,有宪政就有法治,没有宪政就没有法治。”众旁听人员认为:法院墙上贴着“法治中国”的图片显然证明独裁者欺骗人民的谎言。

附: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杨秀婷, 女,1965511日生, 汉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达路68826201室转, 邮编:201319
委托代理人:待定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55号, 邮编:200135, 法定代表人:李贵荣, 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沪公(浦)(横沔)行罚决字(2016)第2861610960号行政处罚决定;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习近平总书记说:“不能害怕人民群众!更不能再用维稳的名义打压人民群众!”

中纪委王岐山书记说:“不允许越级上访,当地又不给解决问题,这怎么行呢?到中央上访是信任中央,如果中央不解决,民众也就逐步失去对中央的信任,如果不是属于中央解决的问题,中央要追究当地政府的责任,而不能追上访者的责任,若是属于中央应该解决的问题,中央责成有关部门解决,不能推脱。”证明以习近平总书记领导的党中央彻底否定了“维稳沙皇”周永康时期,以维稳的名义打压迫害人民群众的做法。可是,被告却依然执行“维稳沙皇”的做法,给原告扣上了一顶信访人的高帽子后,就肆意践踏法制,公然对抗中央,制造社会矛盾,让老百姓失去对中央的信任,同时继续以维稳的名义骗取更多的维稳费用,中饱私囊。被告成为了上海地方政府的打手,其背后必定存在不可告人的交易。
被告将专政机器引入解决上访,这是在激化社会矛盾、制造对立、产生怨恨,被告妄图通过拘留达到“息访”简直是痴心妄想。破坏司法公正的罪魁祸首,猖狂至极的“维稳沙皇”周永康“周老虎”已经绳之以法,上海市纪委书记侯凯在上海市第十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说:腐败不是地方病,是传染病,上海不是世外桃源,不可能置身事外。而20151110日上海首虎艾宝俊被调查,意味着上海“打虎”之战已经正式打响,二虎、三虎以及虎王何时出现,我们将拭目以待。俗话说“多行不义必自毙”,打手及其保护伞们明天的下场,我们一定看得到。

本案系争具体行政行为中,被告称:“现查明,杨秀婷于20165121754分许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犯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书证、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可是,本案被告并没有提及原告采用哪一种手段扰乱了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公共场所秩序,以及扰乱所造成的后果的证据。这足以证明被告办案程序违法,认定原告扰乱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公共场所秩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系争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因此,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该决定书的告知,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于法有据。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尤烈,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败坏了水的源头。因此贵院应当依法作出公正的不是反人民的行政判决。
如果说,黑社会也有他们的一套规矩,即“盗亦有道”。而本案被告甘心情愿黑社会化,甚至连黑社会都不如,什么规矩都没有了。他们将是非黑白完全扭曲,视法律如儿戏,形成了腐败共同体,在共同利益驱使下,他们相互之间会提供种种方便,将各自的职权发挥到极致,其背后的黑暗和幕后黑手的腐败必定严重到触目惊心的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上指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绝不姑息。因此,恳请贵院依法捍卫国家法律的威信和尊严,对本案进行深入审理,以纠正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司法腐败分子的责任,追究打手们的法律责任。

附证据
沪公(浦)(横沔)行罚决字(2016)第28616109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各1页。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

起诉人:杨秀婷
2016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