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9日星期三

洛阳住建委对上级阳奉阴违,张兰再次向市政府申请复议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719日,洛阳张兰通过邮寄再次向洛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再次责令被申请人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洛阳住建委)履行法定职责,即对张兰的举报违法强拆的行为作出处置。

20161117日,张兰向洛阳住建委邮寄了《举报信》,举报主要内容为:洛阳正奇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711日晚“在没有征得张兰同意的情况下,对张兰所居住的2-1-401号房屋进行了拆迁(实际是强拆)”,并请求依法查处(附举报信)。

次日,洛阳住建委收到张兰有关非法拆除民房的举报信,但在法定期限内置之不理,未作出任何处置。张兰向洛阳市政府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洛阳市政府作出了洛政复决字【2017】第259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洛阳住建委)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张兰”。

洛阳住建委对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采用了阳奉阴违的手法,将2009年前的会议纪要作为“案件办理结果”敷衍市政府的决定,应付张兰的举报,明显属于欺上瞒下。洛阳市住建委对非法强拆行为的举报不作任何处置,其实质就是纵容非法圈地、野蛮拆迁。

值得应当指出的是,张兰是20161117日向洛阳市住建委举报,请求查处违法拆迁,并要求书面告知查处结果。但洛阳市住建委在市政府的责令下,不得不执行上级命令。但其提供的几份会议纪要是几年前作出的。其错误有二:

首先,如果该纪要可以作为“案件办理结果”,那么,几年前的会议纪要就等于是“案件办理结果”,也就是说,该会议纪要对将来发生的强拆行为提前做出了处理,这如同还未怀孕就生孩子了一样荒唐。

其次,会议纪要不能等同于“案件办理结果”。因为会议纪要与“案件办理结果”的性质不同,形式不同,内容也不同。洛阳住建委用会议纪要代替“案件办理结果”,不仅在法律上无依据,而且在逻辑上也说不通。

张兰向洛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希望洛阳市政府再次作出公正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护法律尊严,并对洛阳住建委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作为作出处理,不打折扣地落实依法治市的承诺。

附:举报信

举报人 张兰,女,45岁,身份证号41030319710918002x,电话:13526928110.住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路80号院72102室。

被举报人 洛阳正奇开发有限公司

举报人的房屋位于洛阳市陶瓷厂北院2-1-401号。据洛阳市涧西区政府天津路办事处调查,被举报人洛阳正奇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711日晚“在没有征得张兰同意的情况下,对张兰所居住的2-1-401号房屋进行了拆迁”。举报人认为:

1、被举报人洛阳正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拆迁,严重违法。
2、被举报人洛阳正奇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711日晚“在没有征得张兰同意的情况下,对张兰所居住的2-1-401号房屋进行了拆迁”,其实质是,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强拆,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你机关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此致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举报人 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