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9日星期二

“讨论民主、讨论我党”有罪,深圳龙岗董奇案已移送法院审理

       
作者:云起

居住深圳市龙岗区的董奇,因为在网上定制印有“推特”图标、“一切都是刚刚开始”的文化衫,于20175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抓捕,后被以“寻衅滋事罪”刑拘、逮捕,经龙岗区检察院两次退侦,现于20171229日移送法院审理。

龙岗分局《起诉意见书》指控称:董奇对我国的基本制度不满,认为我国社会公平公正不够,各种制度也不公平,没有做到真正的“一人一票”等,陆陆续续加入了讨论民主、讨论我党甚至诋毁我党我国等的70多个微信群,成为了郭文贵的追随者,不仅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平台推广郭文责,还推广郭文贵“一切都是刚刚开始”的口号,并通过互联网制作、售卖印有“推特”图标、“一切都是刚刚开始”的文化衫,企图在现实社会中制造不良影响,扰乱我国社会秩序。

龙岗检院的《起诉书》指控称,董奇长期、多次在众多微信群、朋友圈、QQ群等信息网络上,编造各种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并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据知情人透露,上述《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中所涉及的董奇“编造各种虚假信息”、“企图在现实社会中制造不良影响,扰乱我国社会秩序”、“并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指控,警方在移送审查起诉以及目前检察院移送法院审理的相关案卷中,均没有提出具体的事实依据,更没有相应证据。

同时,据知情人透露,《起诉书》“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这一项指控,似乎更是空穴来风,因为从公安卷、检察卷中,都没有董奇“明知”的供述,他人“明知”,应该是不应该算到董奇头上的。

有分析人士指出,这些指控很难成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是一种行为的结果,应当有相应的行为结果的发生,但目前从案卷所反映的内容来看,并没有这样一种行为结果的发生。至于“企图”,更是荒诞无稽了。从目前阅卷来看,董奇也没有这种“企图”的供述,这个“企图”,应该是公安和检方随意加到董奇头上的,是公安和检方对他人主观思维的一种臆想。退一步说,即便董奇有此“企图”,也不能说他有罪。“企图”就是一种主观愿望,并非行为本身,这样的主观想法,其实就是“思想”,就是“想了一想”而已,难道这种“想了一想”的念头,也是犯罪?这就好比坐在家里看到外面暴雨一片,就想起一句话“让暴风雨来得更猛烈些吧”,就被抓进监狱一样的荒唐。

据知情人透露,在公安、检方的案卷中,均没有涉及“虚假信息”的具体内容,据推断,大概指的是《起诉意见书》中所说的,郭文贵在接受美国之音、《苹果日报》的采访时和在推特上“爆料炒作我国内政的高官贪腐内幕,污蔑我党及国家领导人”,使董奇成为了他的追随者,因而推广郭文贵。

分析人士指出,郭文贵这些爆料,如果是“虚假”的,应当有法院的审判结果才能作为董奇案的证据,民众所能知道的所谓对郭文贵发出的“红通令”,并没有涉及郭文贵爆料本身,而郭文贵在国内时的可能的犯罪行为与他在国外的爆料是两码事,不可混为一谈,同时,无论爆料是实还是虚,都不存在“污蔑我党及国家领导人”的问题,在一个正常的国家里,民众有权对政治公众人物,尤其握有公权力的政治公众人物,包括一个党或一个国家的领导人,提出任何质疑,如果这位领导人认为这侵害了他的个人权益,他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解决这个问题。一句话,在一个正常的国家里,永远不可能出现“污蔑我党及国家领导人”的问题。公民批评、质疑政治领导人,是行使政治选择、政治监督和政治批评权利的方式。如果将质疑行为以刑事惩罚,势必对政治批评和民主监督产生显著的恐吓效应,导致民主政治名存实亡。

至于《起诉意见书》指控的董奇对我国的基本制度不满,认为我国社会公平公正不够,各种制度也不公平,没有做到真正的“一人一票”等,陆陆续续加入了讨论民主、讨论我党甚至诋毁我党我国等的70多个微信群,有分析人士指出,我国社会存不存在公平公正不够的问题,中共的一系列文件和其领导人的一系列讲话,早就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如果民众认为我国社会存在公平公正不够的问题是犯罪,那不是在搧他中共自己的脸吗?只许他中共说中国社会存在公平公正不够的问题,老百姓就说不得,这成何体统?这不是笑话吗?“讨论民主、讨论我党”也有罪,旷古奇闻!你中共不是天天喊着“民主、法治”吗?

分析人士指出,最根本的一条,退一步说,即便董奇的言论,确实“污蔑我党及国家领导人”,而这些言论都是发生在微信群、朋友圈、QQ群里的,微信群、朋友圈、QQ群的封闭性、私人空间性,决定了董奇也不构成犯罪。网络空间分为网络公共空间和网络私人空间,一般的论坛、微博和网络自媒体等任何公众均可浏览的可以看作是网络公共空间,而微信群、朋友圈、QQ群却具有一定的私密性,需要是群主或账号所有者的好友,并经群主或账号所有者的邀请才能进群,才可以看到,这犹如自家的客厅,民众在此的言论完全属于私密社交言论,这些言论仅限于特定的人(朋友或者群友)可以看到。现行《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将其私人空间的私密言论作为定罪根据,这是要追求什么样的社会秩序和国家秩序?

据知情人透露,在送审案卷中,董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关王全璋、屠夫等人的有关消息,意欲为他们或他们的家属捐赠一定款项,也成为董奇“有罪的”依据。董奇“案发”时,王全璋、屠夫等人一直被不审不判地拖着,为没有经过法院宣判有罪的人们,转发几个帖子,意欲捐赠一定款项,怎么也谈不上有罪,更可况,王全璋、屠夫被羁押数年,不审不判是铁的事实,民众对这种肆意践踏民主与法治的行为,没有监督权、批评权吗?即便法院宣判他们有罪,意欲为他们捐款,这不正是仁爱之中的“恻隐之心”吗?“恻隐之心,仁之端也。”共产党人连两千五百多年前的孟子的觉悟都没有?你没有恻隐之心也就罢了,也容不下别人有?

知情人透露,律师已经在201818号去龙岗区法院了解了情况,因为目前尚需对《起诉书》及案卷进行进一步研究,律师尚不便发表评论,本文作者尚没有与律师取得直接联系,目前也没有接到开庭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