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2日星期二

南通张如英到中央巡视组反映任港街道违法违纪行为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522日,本网获悉:2018518日,江苏南通强拆受害人张如英到南京向驻该市的中央巡视组反映南通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事处违法违纪问题。

南通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事处(简称任港街道)一方面顶风而上,肆无忌惮地在长江中路建造违章房,规模之大令人咂舌,占地22342㎡,名曰:滨江休闲美食街,集宾馆、饮食、娱乐于一体;另一面又将民房当作违章房进行强拆。中央巡视组对张如英的反映进行了登记。

任港街道巧立名目,采用简化手续,特事特办等手段用违章房公开招租,蓄意践踏法律,在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施工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仅凭崇川区政府《会议纪要》和莫名其妙的《产权证明书具书》,打着所谓的“公共利益”的旗号,大建违章房向商户出租,承诺所得款项作为村民养老保险金。但实际上,任港街道干部大吃大喝,诱逼业主以房租抵餐款,金额高达几十万元之巨,令商户业主叫苦不迭。

任港街道把民房当作违章建筑强行拆除。2018330日凌晨,任港街道组织了200余人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张如英的部分房屋强行拆除。奇怪的是,任港街道自己建造了海量的违法建筑不去拆除,却将张如英合法的房屋当作违法建设强行拆除, 以示铁腕拆违之决心,宁可错拆,也不放过任何违章建筑。这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现实版。

任港街道以《城乡规划法》之规定,强拆了张如英的房屋。但张如英的房屋系1995年建造,而《城乡规划法》2008年才实施。法无溯及力,任港街道用事后法作为强拆依据,显然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至于张如英的建筑物是否违法应由有权部门按法律规定予以认定及依法处罚,但处罚应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说明只有乡镇人民政府才有权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理。但任港街道只是街道办事处,不是乡、镇人民政府,故无权拆除张如英的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任港街道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制作并送达相关文书,未履行听证、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实施拆除张如英房屋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该行为程序违法。受害人张如英向公安机关多次报警,未果。张如英在处处碰壁的情况下,才向中央巡视组反映任港街道蓄意践踏法律的恶行。